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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 | 央广经济之声《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专题第二十六期: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发行人会被要求现场检查

发布时间:2023-11-14
作者:yingxiao  浏览量:5864

为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打造了《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 改革向未来》专题音频系列节目。每个交易日的早间8:25、午间11:55、晚间18:35,广大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频率呼号:CNR-2)收听我们的节目,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二十六期节目:《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发行人会被要求现场检查》

全面实行注册制后,无论是发行人还是投资者都对申请受理等环节更为关注。如果发行人及其申报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情形一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情形二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采取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情形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如果发行人存在下列几种情况,那么便会被要求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

情形一是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情形二是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发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提请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对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督导。


源:上交所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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