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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 | 央广经济之声《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专题第二十七期:全面注册制后,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11-15
作者:yingxiao  浏览量:5354

为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打造了《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 改革向未来》专题音频系列节目。每个交易日的早间8:25、午间11:55、晚间18:35,广大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频率呼号:CNR-2)收听我们的节目,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二十七期节目:《全面注册制后,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全面注册制进一步强化审核的公开、透明、可预期。其中,主要环节时间期限方面的安排也进一步明确。具体来说,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交易所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但发行人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算在内。

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证监会认为交易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可退回交易所补充审核。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重新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交易所自受理日起2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另有规定除外。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总计不超2个月。

中止审核、暂缓审议、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等,不算在前述时限内。

源:上交所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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