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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洗钱简介 1、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
2、洗钱活动主要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3、洗钱的危害有哪些? 对政治的危害: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声誉,对执政者构成严重的信任危机;对经济的危害:扭曲了资源的分配,严重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对社会的危害:影响了社会公平与稳定,助长了上游犯罪;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威胁到国家安全。许多犯罪集团、恐怖组织和民族极端分子直接参与洗钱,对一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威信,反洗钱工作的不利会使国家陷入孤立的境地;
4、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法》所称的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5、反洗钱的目的 打击上游犯罪;打击恐怖主义;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反洗钱相关法律 1、刑法——锁定邪恶 1997年修改《刑法》时,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递交加入“洗钱”罪的建议书,新《刑法》第191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洗钱行为的罪状和定刑。 洗钱罪: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蔽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2、专门法律法规——切实可行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并且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上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3、中国人民银行法——郑重赋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0月成立了反洗钱局,2004年4月成立了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知道、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 1、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原则 合法审慎的原则,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工作;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原则,金融机构应依法协助打击洗钱活动。
2、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主要:建立健全以上制度 制定内部操作规程? 建立内部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根据要求,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接受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保密义务。
3、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3.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二)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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