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7〕10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原则,指导义务机构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切实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从设计、开发、测试、评估和完善等方面较为系统性地对义务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建设进行了梳理和提炼,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创新性。义务机构应当以落实《管理办法》为契机,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风险状况和管理模式,采取合理措施有效执行《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或义务机构总部(总行、总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系。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辖区内法人义务机构落实《管理办法》要求、自主建立交易监测标准和相关系统建设情况,加强对义务机构的分类指导和监督,部署、推动《管理办法》和《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有效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