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近几年反洗钱行政处罚的情况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双罚制”已逐渐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标配”,既处罚金融机构,也对机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内容会公示具体的人员姓名及岗位,反洗钱处罚的力度呈现明显提升的趋势。
面对当前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严格态度,我们将面临诸多压力,不仅要求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操作流程,同时也要求金融机构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各方相关人员做好履职工作。
本期文章,对相关法规、行政处罚责任人现状进行分析,同时对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人员的履职提出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
自古以来,断案须有凭有据。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因反洗钱履职不到位被人民银行处罚的情况越来越多,金额也在逐步增加。那么,与金融机构各管理层级和部门反洗钱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呢?
我国董事、监事、高管层反洗钱工作履职法规节选
序号 | 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约束对象 |
《反洗钱法》 | 第三十二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 |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1号) | 第八条第二款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2010】第68号) |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 |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 | 一、细化反洗钱操作规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一)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 高级管理人员 |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12】178号) | 四、……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高级管理层对其金融从业人员的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六、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增强履行反洗钱义务职责的认识,……。金融机构应确保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具备较强的反洗钱履职能力,……。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 | |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8】230号) | 第八条 从业机构应当明确机构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部门管理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从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 董事、高级管理层、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业务部门、机构负责人 | |
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反洗发【2018】19号) | 第九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信息科技、从业人员 |
表格内容节选自《反洗钱行政处罚——责任人处罚现状及履职建议》 作者:刘丽洪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约束对象来看,我们不难发现,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各个部门的负责人,甚至是普通岗位人员、从业人员均可能因反洗钱工作未履职到位而受到处罚。可见,监管部门认为反洗钱工作应当涉及一个金融机构的各个方面、各个岗位,并非只是某个单一部门、某一个岗位的工作。
二、当前反洗钱行政处罚责任人现状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均可以按照《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行政处罚,因此,根据被查单位情况不同、执法人员不同,也形成了目前不同的责任人处罚模式,不同的处罚金额。
(一)责任人认定模式
根据当前反洗钱行政处罚责任人认定的几种模式,小编整理、汇总了近两年公开发布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责任人处罚相关数据,发现对金融机构相关部门责任人的处罚占比最多,其次为公司高管,仅针对反洗钱管理部负责人的处罚占比相对不高,再一次体现反洗钱工作与金融机构各个部门息息相关,非反洗钱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的工作。具体处罚数据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2021年反洗钱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统计表 | |||||
模式 | 笔数 | 笔数占比 | 处罚人员数量 | 处罚人员占比 | |
模式1 | 1名或多名部门负责人 | 278 | 49% | 312 | 46% |
模式2 | 1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 | 194 | 34% | 205 | 30% |
模式3 | 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 | 16 | 3% | 18 | 3% |
模式4 | 董事长(理事长) | 36 | 6% | 39 | 6% |
模式5 | 1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 +多名部门负责人 | 36 | 6% | 103 | 15% |
模式6 | 非管理岗人员 | 6 | 1% | 6 | 1% |
合计 | 566 | 100% | 683 | 100% |
2022年反洗钱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统计表 | |||||
模式 | 笔数 | 笔数占比 | 处罚人员数量 | 处罚人员占比 | |
模式1 | 1名或多名部门负责人 | 261 | 45% | 272 | 42.8% |
模式2 | 1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 | 238 | 41% | 249 | 39.2% |
模式3 | 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 | 18 | 3% | 20 | 3.1% |
模式4 | 董事长(理事长) | 37 | 6% | 38 | 6.0% |
模式5 | 1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 +多名部门负责人 | 17 | 3% | 53 | 8.3% |
模式6 | 非管理岗人员 | 3 | 1% | 3 | 0.5% |
合计 | 574 | 100% | 635 | 100% |
(二)处罚金额情况
前几年,反洗钱责任人处罚金额并不算太高,从几千元到十几万元不等,未见超过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形。但从近两年的反洗钱行政处罚数据来看,单笔大额处罚数量越来越多,处罚金额也越来越高。例如:2022年,北京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未严格落实客户身份实名制要求,未按规定开展法人开户意愿核实工作、未履行反洗钱三大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处罚30.6万元;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未履行反洗钱的三大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处罚44.9万元!可见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越来越重视。即使被处罚人的工资收入可以承担高额的处罚金,但受到处罚进行公示也难免对被处罚的责任人的声誉甚至是职业生涯造成影响。因此,希望所有的金融工作者重视自身岗位反洗钱的相关职责,莫有侥幸心理。
三、对相关责任人的履职建议
反洗钱工作具有牵涉面广、难度高、工作量大而杂的特点,正因为如此,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金融机构上下各部共同的努力。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当创建良好的合规环境,同时对反洗钱工作持续投入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总部和分支机构应当分工明确,协同配合,构建洗钱风险管理框架;前、中、后各部门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从业人员应当全身心投入,端正自身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
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反洗发﹝2018﹞19号,以下简称《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刘丽洪老师在其《反洗钱行政处罚——责任人处罚现状及履职建议》一文中对主要管理层级和部门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 董事会应主动关注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不能只靠“签字履职”
董事会作为金融机构的决策层,承担本机构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应严格按着管理指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履职,积极支持高级管理层提交审议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措施,或人、财、物资源投入诉求。定期审阅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或主动了解本机构反洗钱实际工作情况。切实通过董事会决议推动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而不是仅仅在董事会决议记录上“签字履职”。特别是董事长应对一定时间内的董事会议题进行关注,如果发现长时间没有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议题,董事长应考虑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是否真的那么“完美无瑕”。
(二)高级管理层应真正承担起反洗钱职责,不能只做“表面工作”
高级管理层在一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居核心地位,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工作态度和认知,决定一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为此,高级管理层应严格按着管理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履职,积极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以身作则,抛弃“重经营,轻合规”的做法,倡导赚取 “滤掉”洗钱风险后的“绿色”利润为首要目标。明确营销客户定位,制定适合本机构的客户接纳政策。特别是高级管理层“一把手”和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职”,应大力支持反洗钱管理部门传导和落实各项反洗钱政策和法规,仅仅通过“文件上画圈儿”方式履职,不算真正履职。应切实帮助反洗钱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解决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支持反洗钱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为做好反洗钱工作而采取的管理措施,适时投入与本机构洗钱风险相匹配的人、财、物等资源。无法在高级管理层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董事会或上级报告。
高级管理层“一把手”通过书面文件完全授权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职”的做法,并不能解脱高级管理层“一把手”应承担的责任。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职”应适时评估是否拥有能够充分获得履职所需要的权限和资源,以及本身履职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如果权限、资源、能力不能覆盖本岗位的履职风险,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并得到解决。
(三)各业务部门应主动作为,不能只是“推诿扯皮”
各业务部门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承担反洗钱工作的直接责任,应按着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履职。各业务部门对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最了解,哪里有洗钱风险也最清楚,应在日常工作中对本部门产品和服务采取与风险相匹配的管理措施。“重经营,轻合规”的想法要不得,“我不懂反洗钱”的想法更要不得,“反洗钱工作和我无关”的想法绝对要不得。各业务部门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执行必须依靠各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不是只有高级管理层“着急”的工作,更不是反洗钱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的工作。
(四)反洗钱管理部门做好“参谋”角色,不能只做“传声筒”
反洗钱管理部门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第二道防线”,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秘书处”,应按着管理指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职。反洗钱管理部门应积极传导各项反洗钱政策和法规,明确各部门反洗钱职责,特别是要理清各部门责任边界,监督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积极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为高级管理层当好参谋。不能脱离各业务部门去开展反洗钱工作,切忌以文件落实文件,应为各业务部门落实反洗钱政策和法规提供专业的建议,涉及本机构规划性、全局性管理工作只能反洗钱管理部门来完成。
刘丽洪老师认为,当前大多数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在本机构处于弱势地位,原因一方面也许是反洗钱工作没有得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是不少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没有“看得远、讲得专、弄得清、推得动”的能力。
值得提醒的是,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勤勉尽责情况“清晰”留痕,否则有时可能会面临“有苦说不出”的窘境。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切实履职,不能只是“打酱油”
内部审计部门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第三道防线”,应按着管理指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履职。在此要建议的是,内审部门切实提高反洗钱业务条线的审计专业能力,能审计发现影响本机构反洗钱机制性、系统性、流程性等深层次的问题,而不是“三个没登记职业,四个没登记证件有效期限”等浅层次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环,应切实履职且有履职能力,及时审计发现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提交董事会。
刘丽洪老师认为,当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不能对本机构“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反洗钱工作及时纠偏,不能起到反洗钱工作“第三道防线”的作用。如果内部审计部门长期处于“打酱油”状态,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管理指引》中并未明确提到非管理岗人员反洗钱工作履职要求,但考虑到近年来监管机构对其反洗钱行政处罚情况,小编也结合平日工作遇到的问题给非管理岗人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不断学习监管制度、公司制度,熟悉与自身岗位相关的反洗钱业务流程。
2、认真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反洗钱培训、测试,仅是“签到”不能等同于完成培训。
3、以“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对待反洗钱工作,切忌图省事、怕麻烦自行简化操作流程。
4、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反洗钱管理部门沟通,可结合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本文部分内容选自《反洗钱行政处罚——责任人处罚现状及履职建议》 作者:刘丽洪,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本文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
编辑:窦海晶
审核:殷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