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说到,洗钱犯罪者陈某枝利用洗钱新手段为上游犯罪者提供洗钱帮助,而上游犯罪者陈某波潜逃境外未能缉拿归案,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存在了不同步的情形。但最终法院认为,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本期讲述的案例中,整个家族成员通过购买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将毒品犯罪所得收益进行“洗白”,数量巨大,且家族成员间的“默契”与“互助”也让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梳理加深了难度。广义的洗钱犯罪具体包含哪些?家族化、团伙化的洗钱犯罪都有哪些特点?毒品犯罪所得漂白资金的惯用手法是什么?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的案例解读~
走进洗钱案情
1、何许人也?
林某永:林某娜、林某吟的哥哥,黄某平女友
林某娜:深圳市菲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某公司”)及广州市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永的妹妹
林某吟:深圳市雅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永的妹妹
黄某平:深圳市通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永的女友
蔡某璇:林某永朋友,其贩卖毒品的下家
陈某真:无业,蔡某璇妻子
2、发生何事?
林某娜、林某吟、黄某平帮助林某永洗钱
陈某真帮助蔡某璇洗钱
3、所犯何罪?
林某永、蔡某璇:犯洗钱上游罪
林某娜、林某吟、陈某真:犯洗钱罪
4、案情回顾
(1)洗钱上游犯罪
2011年,林某永贩卖1875千克麻黄素给蔡某璇等多人,供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千克。
2009年至2011年,蔡某璇多次伙同他人共同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余千克。
(2)洗钱犯罪
林某娜:2010年至2014年,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43万余元。
序号 | 时间 | 洗钱金额 | 洗钱方式 |
1 | 2010-2011年 | 现金共165万元 | 林某娜多次接收林某永交予的现金购买广东省某市房产一套 |
2 | 2011年 | 现金239万余元 | 林某永一次性为林某娜支付购买某市瑞某花园房产一套,房产为林某娜为林某永代持 |
3 | 2011-2013年 | 289万余元 | 林某娜提供本人及丈夫的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并以提现、转账等方式交给林某永、黄某平 |
4 | 2011-2014年 | 1050万元 | 林某娜使用林某永提供“黑钱”,注册成立菲某公司和永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用于公司经营 |
合计 | 1743万 | ||
序号 | 时间 | 窝藏、转移毒赃金额 | 具体措施 |
1 | 2011-2014年 | 约2460万元。 | 林某娜三次为林某永窝藏毒赃,其中两次在其住处为林某永保管现金,一次从林某永的住处将现金转移至其住处并保管 |
林某吟: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150万元。
序号 | 时间 | 洗钱金额 | 洗钱方式 |
1 | 2013-2014年 | 350万元 | 林某吟使用林某永提供的“黑钱”,注册成立雅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用于公司经营 |
2 | 2011-2014年 | 800万元 | 林某吟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之后按林某永指示转账给他人以及购买理财产品、发放雅某公司员工工资等。 |
黄某平:2011年至2013年,黄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男友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19万余元。
序号 | 时间 | 洗钱金额 | 洗钱方式 |
1 | 2011-2012年 | 200万元 | 黄某平使用林某永提供的“黑钱”,注册成立通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用于公司经营 |
2 | 2011-2013年 | 1519万余元 | 林某吟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林某永转入资金,之后按林某永指示转账给他人、购买理财产品、发放雅某公司员工工资等。 |
陈某真:2010年至2011年,陈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丈夫蔡某璇用于购买房地产,共计730余万元。
序号 | 时间 | 洗钱金额 | 洗钱方式 |
1 | 2010年9月 | 60余万元 | 陈某真使用蔡某璇交予的“黑钱”,以其子蔡某胜的名义购买某市房产一套 |
2 | 2011年5月 | 现金670万元 | 陈某真使用蔡某璇交予的“黑钱”,与林某永合伙,以蔡某璇弟弟蔡某墙的名义,购买陆丰市某建材经营部名下46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
5、诉讼过程
2014年9月25日,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娜、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明知林某永、蔡某璇提供的资金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使用上述资金购买房产、土地使用权,投资经营酒行、车行,提供本人和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符合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构成洗钱罪。
同时,林某娜帮助林某永保管、转移毒品犯罪所得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49条的规定,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
6、案情结果
2015年3月30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娜以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对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以洗钱罪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娜犯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
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19年1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观案有感
众所周知,毒品害人害己,但毒品的巨大利润会驱使贩毒集团及贩毒们施展使用各种手段,不惜挺而走险。在全球,毒品每年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其中纯利润的交易约占五分之一(即1000亿美元)。由于毒品交易是非法的,所以如何得到并持有这一巨大的毒品收益,对于贩毒者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罪恶的毒资“洗钱”活动,便由此而兴起,其形式多样,冲击着各国的金融机构,造成了新的犯罪和社会问题。
正是由于毒资毒赃有着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数额大的特点,也使得家族式、团伙式的洗钱方式变得更为“典型”。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当深挖毒资毒赃,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针对毒资毒赃清洗家族化、团伙化的特点,要重点审查家族成员、团伙成员之间资金来往情况,斩断毒品犯罪恶性循环的资金链条。对涉毒品洗钱犯罪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涉毒资产处理意见和财产刑量刑建议,并加强对适用财产刑的审判监督。
广义的洗钱罪可以包括:
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②洗钱罪
③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如何对以上三罪进行区分呢?
第一,洗钱犯罪是故意犯罪,三罪都要求对上游犯罪有认识、知悉。
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规定,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是特别规定,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否来自于特定的上游犯罪,两个特别规定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改变资金、财物的性质。
第三,适用具体罪名时要能够全面准确地概括评价洗钱行为,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数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数个行为分别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事实上,将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用于公司注册、公司运营、投资房地产等使资金直接“合法化”,是上游毒品犯罪分子试图漂白资金的惯用手法。办案当中,公安和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与涉案现金持有、转移、使用过程相关的证据,查清毒资毒赃的来源和去向,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方可达到将犯罪分子所有犯罪事实全部查清的目标。
编辑:窦海晶
审核:殷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