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说到,赵某向武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自2012年至2018年帮助武某转移武某贪污、受贿款项,共计1200余万元。公安机关对赵某进行多次询问,赵某始终否认与武某之间的关系,拒绝透露“黑钱”的来历。在无“口供”的情况下,公安人员通过“火眼金睛”,最终揪出了赵某的“狐狸尾巴”,将其定罪。本期讲述的案例中,洗钱犯罪者利用洗钱新手段为上游犯罪者提供洗钱帮助,而上游犯罪者始终逍遥法外,未能缉拿归案,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存在了不同步的情形。洗钱罪是否属于独立的犯罪?在什么情况下不受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的影响?新型洗钱手段有又怎样的特点?让我们在本期的案例中去寻找答案~
走进洗钱案情
1、何许人也?
陈某波: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法人
陈某枝:陈某波前妻
2、发生何事?
陈某枝帮助陈某波进行洗钱
3、所犯何罪?
陈某波:犯洗钱上游罪
陈某枝:犯洗钱罪
4、案情回顾
(1)洗钱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并通过以下手段实施上游犯罪:
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
②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
2018年11月3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截止2021年3月19日,陈某波仍未到案。
(2)洗钱犯罪
①传统洗钱方式——银行转账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
②新型洗钱方式——虚拟货币洗钱
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5、诉讼过程
(1)补充侦查,调取证据
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取证据。
(2)上游犯罪者潜逃,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
6、案情结果
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7、观案有感
实际上,比特币早在2009年就已经出现在虚拟货币的舞台上,近些年来逐渐被大家所熟知。我们所了解的洗钱方式通常为将“黑钱”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实体货币”,而比特币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其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快捷性等特点让更多的不法分子更加青睐以此为媒介进行洗钱犯罪活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在本案中,通过公安人员的齐心协力,确定上游犯罪属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尚未依法裁判,但即便是这样,依旧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形,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出现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洗钱罪虽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为了及时的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时,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也将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虚拟货币洗钱,之所以新是因为相比传统洗钱方式来说,它的发生还在少数,但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这种洗钱方式会更加受到不法分子的青睐。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当中发现的洗钱犯罪的新手段、新类型和新情况可以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反馈,一来可以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二来能够更好地帮助人民银行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完善监管措施。与此同时,人民银行也要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能,向国际反洗钱组织主动提供成功案例,通报新型洗钱手段和应对措施,深度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编辑:窦海晶
审核:殷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