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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识洗钱系列(二) “零口供”难定罪?且看刑侦人员的火眼金睛!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量:1561


上期说到,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二人官黑勾结犯下洗钱大案,最终两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独尝”牢狱的苦果。本期为大家讲述一个关于“零口供”并综合其他证据定罪的反洗钱案例。我们都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为其定罪的证据之一,但在公安的实际办案中,可能会遇到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或是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人员是否就拿犯罪嫌疑人无计可施?口供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说有多重要?无口供就难以定罪吗?本期通过一起洗钱案带你去探寻关于“零口供”定罪的奥秘~

 

走进洗钱案情

1、何许人也?

赵某:原系国有独资企业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影集团”)金融部职员。

武某:电影集团金融部副部长、部长、金融顾问

王某:电影集团金融部员工

2、发生何事?

赵某帮助武某、王某进行洗钱

3、所犯何罪?

赵某:犯洗钱罪

武某、王某:犯洗钱上游罪

4、案情回顾

(1)洗钱犯罪

2012年开始,赵某长期与武某保持情人关系。2013年至20186月,赵某向武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从武某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武某贪污罪共犯王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的武某贪污、受贿款项,共计1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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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游犯罪

20121月至20186月,武某(另案处理)利用担任电影集团金融部副部长、部长、金融顾问等职务便利,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侵占公款5587万余元,索取收受他人贿赂680余万元,向他人行贿356万元。武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5、诉讼过程

(1)检察院的怀疑

20181112日,公安局东丽分局以赵某涉嫌洗钱200万元将案件移送起诉。但是,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却发现,公安机关认定洗钱数额200万元,系武某明确告知赵某钱款来源的数额;而在此前后,武某又有多次向赵某转账,共计1000余万元,同样的资金来源、转账方式、用途,处于职业敏感,检察院怀疑涉嫌洗钱犯罪的可能不止这200万元。

2)犯罪嫌疑人的狡猾

公安机关的多次询问,赵某始终否认她与武某之间的关系,也不知道钱的来历,因此,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查证赵某和武某的真实关系,赵某对上述1000余万元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认知情况。

3)公安的妙招

俗话说的话,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缄口不言的赵某怎能难倒警方的火眼金睛~公安机关通过搜寻其他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最终揪出了赵某的“狐狸尾巴”。

调取武某工资收入、个人房产情况,查明武某财产状况和工资收入水平;

调取武某、赵某任职经历证据,查明二人多年同在电影集团金融部工作且长期为上下级关系;

讯问武某、王某,二人供述赵某与武某在同一办公室工作,武某与王某谈业务从不回避赵某;

讯问武某、王某,二人供述赵某、武某二人长期同居。

即使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罪,但在“铁证”面前,定罪那也是妥妥的~

6、案情结果

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获取的证据认为,赵某是武某的密切关系人,应当知道武某获取非法利益是通过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也应当知道自己银行账户接收的1000余万元明显超过武某的合法收入。

201994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赵某犯洗钱罪,犯罪数额12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202068日,某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观案有感

首先,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又一次扮演了“医院急诊科大夫”的角色,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不仅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对于贪污贿赂款物的去向及转移过程也应当一并调查,一旦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其次,公安机关更加注重证据,而不是依赖口供。在审判中,口供和物证一样,是一种证据形式,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虽然口供是重要的证据,但其在所有证据形式中并不存在优先地位,口供是否有效也要根据其他证据来综合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也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有“口供”无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无“口供”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一起案件中,缺乏“口供”也并不能必然影响链条的完整性,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是保持沉默,如果其他证据完全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法院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判决。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我不认罪你奈我何”的思想正是在公安机关的层层审查下而不攻自破。

当然了,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戴罪立功行为的,法院在宣判时可酌情减免刑罚。但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以阻碍案件审判的,依法可按该罪行最高刑罚来判处。因此,作为公民我们首先要做到不帮助他人处理不明来源的财物,坚守法律底线,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面对公安人员的侦查讯问,一定要如实告知,帮助公安人员理清案情线索,早日破案,争取“戴罪立功”与“宽大处理”。

最后,检察机关审查洗钱犯罪案件,要对上游犯罪中相关的涉案财物全面审查,不能局限于移送的犯罪事实。如果疏忽了这一点,那么在本案中认定犯罪金额就为200万元,并非1200余万元了。一旦发现遗漏犯罪事实、遗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定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只有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工作引导,在查办上游犯罪的同时发现洗钱线索,并通过查办洗钱犯罪,追缴犯罪所得,才能有效遏制上游犯罪。

 

编辑:窦海晶

审核:殷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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