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多年来,中国在反洗钱的道路上从未停止过脚步,不管是预防还是打击洗钱犯罪我们都付出了诸多努力。远的不说,自2016年起,我国的反洗钱监管理念和方法便快步的向国际领先惯例靠拢,加速完善了反洗钱监管体系,修订、整合、出台了多项监管法规、规章和指引。2019年4月,FATF向全球发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虽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我们的努力与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近年来,逮捕洗钱犯罪人数在逐年增加,反洗钱义务机构防范洗钱能力不断提升,这是人民银行、检察机关、执法司法部门、各大金融机构等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这不,202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意义。为此,本公众号将陆续推出“案例识洗钱”系列小文章,与各位读者一起探寻不同洗钱案例中的知识与“奥秘”。
走进洗钱案情
1、何许人也?
曾某:江西省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熊某: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镇山某村党支部书记
2、发生何事?
曾某帮助熊某进行洗钱
3、所犯何罪?
曾某:犯洗钱罪
熊某:犯洗钱上游罪
4、案情回顾
首先,搞清洗钱的定义~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洗钱上游犯罪(依据刑法修订案(十)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有这么几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订案(十一)也对洗钱罪做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修改前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必须是事后“协助”犯,“自洗钱”等行为不能以“洗钱罪”定罪。修改后,“自洗钱”正式纳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行为明确为犯罪,删除主观和客观要件 “明知”、“协助”。
由于本案判决在2019年,因此还是使用刑法修正案(十)洗钱罪的定义,在文章中“诉讼过程”均有体现。
(1)主线——洗钱罪:两笔操作将曾某送进洗钱“深渊”
2014年,南昌市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为低价取得山某村157.47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多次向熊某行贿,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
第一笔操作:
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众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行贿款500万元,然后转账至其侄女曾某琴银行账户,再拆分转账至熊某妻子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银行账户。2月13日,在熊某帮助下,银某公司独家参与网上竞拍,并以起拍价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
第二笔操作:
2014年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江西雅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银行账户,接收银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分4次转入的行贿款,共计3200万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陪同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直接转账或者利用曾某个人银行账户中转等方式,将上述3200万元转移给熊某及其妻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
熊某到底有何德何能?为何能有如此多的企业“巴结”,有如此多的人给“送钱”,那就得来看看案情的副线~
(1)副线——上游犯罪:一副黑社会的嘴脸,尝得23年牢狱之灾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镇山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依仗宗族势力长期把持村基层政权,垄断村周边工程攫取高额利润,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诉讼过程
发现曾某的犯罪事实: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个罪名将熊某等18人移送起诉。可检察机关在审查的时候发现有大量的犯罪所得去向不明,于是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调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账户资金去向相关证据材料,发现曾某及其关联账户与熊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账户之间有大额频繁的异常资金转移。于是,曾某于2019年5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狡猾的曾某难逃公安的火眼睛睛:曾某到案后,辩称对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钱犯罪主观故意。通过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通过蛛丝马迹搜集证据发现:
(1)曾某于熊某交往频繁,是好友关系,曾某知道熊某在当地称霸并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2)曾某长期从事工程承揽、项目建设等业务,知道银某公司在工程未开工的情况下付给熊某3700万元工程款不符合工程建设常规,实际上是在拿地、拆迁等事项上有求于熊某。最终检察院认定曾某具有洗钱犯罪的主观故意,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钱罪对曾某提起公诉。
4、案情结果
熊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7、观案有感
检察机关在案情中扮演了“医院急诊科大夫”的角色,作为整个医院第一个接手急救病人的急诊大夫,要快速的对病人进行检查,判断病情的严重程度,排查病灶,给予必要的抢救措施的同时通知相关科室进行深入的治疗。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时,会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进行审查,深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匿财产的洗钱犯罪线索,打财断血,摧毁其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一旦发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便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发现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也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同时,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也要向司法机关提供洗钱犯罪线索和侦查协助。当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可以主动向人民银行调取所涉账户资金来源、去向的证据,对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异常资金流转情况也可以联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固定洗钱犯罪主要证据。
曾某最终的结局可谓是既可怜也可憎,交友不慎、对法律意识的淡薄最终将他送进了“铁窗”。
8、“扫黑除恶”助力反洗钱
细心的你会发现,“扫黑除恶”的标语时常会出现在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等场所。而近期,央视播出了一部有关扫黑除恶的政论大片,看的小编是热血沸腾,同时也对片中讲述的黑恶势力与其保护伞相互勾结所敛巨额钱财的行为更是触目惊心。为了转移不法收入,他们可谓是煞费苦心,想尽一切办法将黑钱洗“白”,而打击黑恶势力确实可以对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通常情况下,黑恶势力的犯罪所得主要来源于毒品走私、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赌场娱乐、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网络炒汇、贷款诈骗等领域,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使其钱财来源合法化。黑恶势力会为洗钱行为撑起了一把 “大伞”,保护洗钱行为“顺利”进行。而长期以来黑恶势力侵害的不单单只是某个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群体。不仅对我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定环境。远离、打击黑恶势力就是为反洗钱出了一份力。
因此,作为金融机构,我们应当做好对涉黑涉恶资金交易监测,积极配合做好涉黑涉恶账户的反洗钱调查和资金冻结工作,为司法机关依法快速办案提供有力支持。作为公民,我们应当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不帮助他人处理犯罪所得,勇于举报黑恶势力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文章案例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编辑:窦海晶
审核:殷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