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英文peer to peer,即个人对个人。
P2P网络借贷平台则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金融模式。
近些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得发展规模犹如过山车,从2007-2010年的萌芽,到2012-2014年的“飞速”发展,再到如今逐渐走向稳定。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方便快捷的特点,相信不少人都以借款人或出借人的身份参与其中,他们当中不乏有掉进非法集资的洗钱陷阱的人。
即使近年来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不规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也被渐渐取缔,但依旧避免不了不法分子利用该平台实施洗钱犯罪,达到转移不法收入的目的。
本期内容从真实案例入手,通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解析,告诫大家当我们以P2P平台进行投资理财与贷款时应当擦亮双眼,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远离网贷平台洗钱风险~
一、案例展示
涉案人:
朱某丽:杭州腾信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某、雷某:杭州瑞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2016年年底,朱某丽出资成立杭州瑞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聘请李某、雷某为其从事商业调查工作。2017年2月,李某、雷某在明知资金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朱某丽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腾信堂公司的非法集资款。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间,李某、雷某为获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配合腾信堂公司结算中心的罗某某等人,通过银行以同柜取存、实际取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经统计,雷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7232万余元,李某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281万余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70万元。
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与其相关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频发,非法集资领域涉及的犯罪,既有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可能是集资诈骗罪,而这两类犯罪都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于洗钱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同时定性难度也较大,犯罪嫌疑人时有得逞,这势必会给参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人们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也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制造了难度。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洗钱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思考一个问题:
相比其他金融平台,让犯罪分子愿意选择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洗钱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1、反洗钱监管制度不完善
虽然2016年8月颁布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但是仍缺乏对该行业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制度和细则,导致对P2P网络借贷业务反洗钱监管力度不足,不利于防范其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洗钱风险。
2、客户身份识别有难度
借贷双方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会登记基本身份信息,扫描并上传身份证件,但是由于平台难以通过网络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证件的真伪进行核实与验证,无法有效识别证件持有人与账户实际控制人的一致性。除此之外,平台缺乏有效手段对变更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持续识别,对客户的可疑行为难以甄别。
3、可疑资金监测面临挑战
实际上,网络借贷资金流转过程中,资金从贷款者账户转入借款者账户需要银行机构、P2P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共同参与,这样会使得客户信息变得分散化,从而加大了平台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资金链条综合分析的难度,导致异常交易和洗钱风险发现不及时。另一方面,平台缺少持续监测、实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的反洗钱监测系统,也不利于异常交易监测分析能力的提升。
4、资金审核流于形式
投资者的财务实力及信用状况往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审核的关注点,对其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核却流于表面,另一方面,平台无法对借款的实际用途进行回访、实地查访或向有关部门核实,导致对资金用途的审核及后续监控不到位。
以上存在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着实为不法分子实施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
三、温馨提示
当我们选择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投资或者借款的方式时,要擦亮双眼,远离P2P非法集资洗钱,谨记“三判断三不要”:
1、提高警惕,判断借贷网站是否有极高的收益率;
2、提高警惕,判断借贷网站是否真实;
3、提高警惕,判断借款项目是否真实;
4、不要出租、出借个人信息、银行卡;
5、不要协助购买房产等大额资产;
6、不要协助购买外汇汇到境外。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未来
2019年4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这一文件的下发给“迷茫”中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带来一盏明灯,除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风险补偿金等严格标准之外,合规则是重中之重,一票否决制,让不合规的平台将无法进行备案,更加“合规”的平台也让不法分子的洗钱之路寸步难行。相信在不久的将来P2P网络借贷平台终将回归初衷,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集散的优势,在真正满足国内小额贷款的旺盛需求的同时,也保护了大家的财产安全。
五、历史趣闻
P2P小额借贷创始人是一位在2006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孟加拉国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1976年,在一次乡村调查中,心地善良的教授把自己的27美元借给了42位贫困的村民,以支付他们用以制作竹凳的微薄成本,免受到高利贷的盘剥。由此开启他的小额贷款之路。三年后,1979年,穆罕默德·尤努斯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创立了格莱珉(意为“乡村”)分行,开始为贫困的孟加拉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了P2P网络借贷平台。
编辑:窦海晶
审核:殷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