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遇到过来自远方表亲,亦或是常年不联系忽然出现的同学、发小向你借用身份证、银行卡的“求助”?你是否遇到过“相见恨晚”,只是借用银行账户就能为你轻易带来“财富”的“姐们儿、兄弟”?有时,我们或许因为情分、面子或是诱惑选择出借、出租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代表我们“信用”的物品,但殊不知你的亲友、兄弟很可能正在用你的信息实施非法买卖、洗钱、诈骗、逃税等违法的行为,最终换来的很可能是法律的严惩。本期,豆豆想通过几个案例来跟大家聊聊出借、出租银行卡、银行账户的那些事~
一、来自亲人的“坑”
哥哥:最近有个赚钱的机会,要不要参与一下?我和蔡哥手里有点钱需要你们的账户帮忙“处理”一下,变白点,到时候都有好处呀~
表妹:哥~我帮你~
堂妹:哥哥,我的银行账户也可以借你~
哥哥:不愧是我的好妹妹们~
女朋友:亲爱的,我的也可以借你用~
哥哥:爱你~宝贝~
2011年至2014年期间,林某永的两位妹妹及其女友在明知道林某永与蔡某制毒并销售毒品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买卖房产、投资等方式,协助林某永和蔡某转换毒资。
2019年1月24日,法院判决:林某永的两个妹妹林某娜、林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林某永的女朋友黄某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二、来自“朋友”的求助
老汪:兄弟,哥们最近倒霉到家了,公司破产了不说,欠一屁股债,还被法院限制高消费、银行卡也被冻结了,哥们心里苦啊~
老童:汪哥,这是怎么了,需要帮忙就说~
老汪:没有银行卡走哪都不方便啊,能否借用你的银行卡、微信账号一用?
老童:额……哥,你还是先踏实的还债权人的款吧
老汪:我平时待你不薄,关键时刻不伸手帮哥们一把?再说了你也没什么损失~
老童:那好吧。
2016年,汪某因公司破产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卡被冻结。2019年8月和9月,汪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次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始终称没有履行能力。执行人员发现其关联账户内有银行流水。调查发现,是汪某借用好友童某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等收款数十万元。
2020年3月,法院判决:汪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童某明知汪某为规避法律文件的执行,在明知对方是“老赖”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及手机号、微信号提供给汪某,帮助其逃避执行,属共同犯罪,是从犯,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三、来自高额利润的诱惑
小陈:程哥,我跟我哥们儿最近有个挺赚钱的行当,但是钱来的不是很干净,需要借用你的银行账户,转几笔账,可以不?
程店主:不干净?你干的什么行当?
小陈:其实就是手机拦截码拦截他人的手机短信,然后将他人银行账户内的钱转走~
程店主:你这是违法的吧,干不来的~
小陈:哥,这样吧,我给你转账金额25%-30%的佣金,我只是借用你的卡转个钱,事是我干的,跟你没关系~
程店主:我还有报酬?那可以干起来~
实际上,王某做的是搭建含有短信拦截木马程序的钓鱼网站,再编入“积分可兑换现金礼包”的短信,并通过10086的名义向四周进行发布。如果被害人点击登录了该钓鱼网站,输入银行卡号、密码,被害人账户上的钱款就会被转走了。程某未经受住高额的佣金返还的诱惑,最终同意了陈某的要求,将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另外三张银行卡提供给陈某使用。
最终,法院判定:程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不禁发出感叹,生活处处有“坑”啊,有来自亲戚的“求助”,有来自朋友哥们儿的义气,还有来自高额回报的诱惑,因此,我们一定要谨记:在生活中,面对有人找你借身份证、银行卡、银行账户等行为,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事物的本质,万不可因所谓的“义气”“情分”“面子”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还要劝诫大家,“天上掉馅饼”往往那就是“陷阱”,“烫手”的馅饼万万接不得~
最后,豆豆想跟大家聊一下身份证、银行卡、银行账户对于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我们都知道个人信用对我们未来的经济生活越来越重要了,买房、买车,甚至是共享单车都需要看我们的“信用”是否过关,无信者寸步难行。2020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二代征信系统正式切换上线,也意味着我们所有展现我们个人信用的信息将会更加精准,其中银行账户的管理也成为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别人使用你的银行卡、银行账户操作一些违法行为,即使你不知情,但这样的“黑历史”难免不会影响到你的信用记录,也会给未来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可能会触碰法律的底线。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切勿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银行卡,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或提现,这既能保护我们自身权益,也是我们作为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知识小贴士:
洗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编辑:窦海晶
审核:殷会玲